據新華社電 《中共中央關於再廢止和宣佈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日前發佈。根據《決定》,納入第二階段清理範圍的新中國成立至1977年期間中共中央制定的411件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160件被廢止,231件宣佈失效,20件繼續有效。《決定》的發佈,標志著中央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2012年6月,中共中央部署開展了黨的歷史上第一次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出台的中央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第二階段清理新中國成立至1977年出台的中央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2013年7月,中央發佈了第一階段清理決定。這次中央又發佈《決定》,標志著第二階段清理工作順利結束。
  這次集中清理工作由中央辦公廳牽頭組織實施,中央紀委機關、中組部、中宣部、中央統戰部等50多個中央和國家機關共同參與,前後歷時兩年。通過對新中國成立至2012年6月期間出台的23000多件中央文件進行全面篩查,共梳理出規範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1178件。經過清理,廢止322件,宣佈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繼續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適時進行修改。通過清理,摸清了中央黨內法規制度的家底,一攬子解決了黨內法規制度中存在的不適應、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問題,有力維護了黨內法規制度的協調統一,有利於黨內法規制度的遵守和執行。
  中央要求,凡廢止、宣佈失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自《決定》發佈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規範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依據。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照《決定》,及時清理本地區本部門出台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作出廢止、宣佈失效等處理。  (原標題:1178件黨內法規 58.7%被廢止或宣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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